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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每日记忆吧】 【考点3-5】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

 ▲1.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

观念交付/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生效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转让返还原物权利的协议生效时

  2.不动产——登记★★★
  (1
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内容变化
  (2
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主体变化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不能阻却物权变动)

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
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③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444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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