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效力与适用范围 ★
效力 | 适用范围 |
程序上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可起诉 |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口诀:头存在):
①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意结合公司法、破产法考查——下页法条链接)
②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请求权;
③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法条链接:
▲【公司法】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起算点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两个方面) |
特殊起算点 |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重点掌握事由的区别)★★★
(1)中止(暂停: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
事由 | 考查点 |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失去能力;权利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人身自由无法主张权利等。 |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
(2)中断(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事由 | 考查点 |
1.债权人主张债权 |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 |
(2)直接主张 | |
2.债务人承认债务 |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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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