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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善意取得3-3

1.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已登记或交付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
(1)前提条件:处分人无权处分——因合同关系而占有(盗赃物、遗失物不可善意取得)
(2)主观要件:受让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3)价格要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公示要件:登记或交付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原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的转让人损害赔偿


4.善意取得的适用: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质权)


5.其他问题:
(1)如果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2)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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