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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练习】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资格

三千筱夜 一星青藤勋章
【单选】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1)选项A:甲的持股比例仅为8%,不足1/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B:从股东资格上考虑,本题是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有资格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从程序上考虑,甲已经先请求监事乙起诉,而乙拒绝,甲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3)选项C:“内部监督机制失灵”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4)选项D:本题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异议股权回购的适用情形。
1226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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