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习•单选)按份共有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B.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丙虽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D.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选项C错误。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错误。
全部评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