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来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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