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公司的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3)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利润分配:
(1)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然存在的亏损(5年前)-提取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2)分红权: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配方,但章程约定不按股份分配的除外
3.公积金:
(1)资本公积金:资本原因形成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不得弥补亏损
(2)盈余公积金:法定-税后利润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提取;任意-无限制
——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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