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优先股的发行
1.发行主体: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
2.发行条件:已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50%;筹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发行前净资产50%
3.公司章程必须明确的事项:
(1)采用固定股息率or浮动股息率——公开发行必需用固定
(2)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强制分配优先股or非强制分配优先股——公开发行必须强制分配
(3)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累积优先股or非累积优先股——公开发行应当累积
(4)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参与优先股or非参与优先股——公开发行不参与
(5)优先股可否转为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or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发行人可否回购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or不可赎回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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