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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的主体:
(1)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事务执行人必须是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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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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