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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行政手续

(一)前置营业许可

1.设立许可,是指公司的设立本身就须事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例如,设立证券公司应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许可;设立保险公司须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可。

2.项目许可,是指公司仅就经营范围内的某个或若干营业项目申请政府许可。例如,公司有烟草经营项目的,须事先获得国家烟草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刻字、印刷、复印等营业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

3.有些行政许可是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别许可;无数量限制的称为普通许可。

(二)设立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

4)注册资本(而非实缴资本、出资额等);

5)公司类型;

6)经营范围;

7)营业期限;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2.名称预先核准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申请人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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