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设置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股东出资制度


(一)出资数额与出资期限

1.认缴制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在认缴资本制下:(1)注册资本没有法定最低限额,由章程自由规定,只要等于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认缴的出资额即可;(2)实缴出资期限(包括首次出资期限和总期限)由章程自由规定;(3)对首次出资的比例、货币出资的比例均不再强制规定,由章程自由规定;(4)不再强制验资;(5)虽然如此自由,但一旦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清算,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即股东以认购的股本、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实缴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出资方式

1.一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

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

①已被设立质权;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缴纳+充实)

1.货币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方式:评估作价或协商一致作价

746人看过 6年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已显示全部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