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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善意取得认定

【司法解释】善意取得认定(2017新增)

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举证责任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重大过失认定

(1)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的判断时点

(1)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合理价格

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知情认定

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情形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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