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原则
【法条解读】《物权法》第五条所称的“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提示】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例: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例: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人,但物权(所有权)只有一个。(如共有)
(2)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提示】同一物上两个所有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是可以的。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1)公示生效主义
例: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公示对抗主义
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析:汽车买卖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汽车所有权自汽车交付时发生转移,但是未经登记被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登记)抵押权,第三人取得汽车的抵押权优于所有权人享有权利。
3.物权推定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物权效力归纳表】
| 不动产 | 登记生效主义 | (1)房屋买卖; |
| 动产 | 交付生效主义 | (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 |
| 登记对抗主义 | (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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