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 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保证其具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和 条件。因此,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1)元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10 周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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