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 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 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 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 无效。 (4)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 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 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533人看过 7年前

全部评论(5)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