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 (2) 耕地、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 意见> (国发 (2015 J 45 号)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 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 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3)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 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 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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