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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限制性规定

涉及该限制性规定的有: ①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
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 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④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 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 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人,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 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 后,其所持该上 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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