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 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以缺席裁 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 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 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 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 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 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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