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点在于分享权力分担义务,这是与共同共有的最大不同。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对该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并无应有部分存在。这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最大不同。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但内部关系上,各共有人对其各自财产按照份额分摊。共同共有人则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不分份额,所以不涉及份额转让问题。
关于转让共有物,按份共有需经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共同共有需经全体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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