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1)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事后报备:
①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2)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事后报备;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事先报批。
2.协议转让
(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2)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①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②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④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⑤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⑥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4)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3.无偿划转
4.间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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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