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大百科全书》
经济学角度的产权概念很广泛,既包括了微小的、具体的、狭义的物品,如某本书、某台电脑、某个手机;也包括“企业”这种复杂的组织。老师斗胆试着“抽丝剥茧”从经济学对于产权概念中为大家剖析出一个基本的认识,就是通常说的产权与具体的物品资产到底有何区别?很多同学会说,这跟我们学CPA经济法有关系吗!当然有很大关系!老师标题中以“筑基”二字来形容,意思是这个“缠绕的线头”一旦解开,不管是收购与重组,还是破产重整,亦或是国有企业产权与资产转让,与之相关法律规则你在学习中将“势如破竹”。
我们直接举例,你若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取得了登记,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你获得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法律对房屋所有权的确权与阿尔钦在经济学中对产权描述完全一致,下面问题来了!若你对原房主的装修风格很不满意,准备全拆掉重新装修,工长带领工人来敲墙、敲地板、拆掉旧家具、旧管线,你将这些“破烂儿”全部卖给了小区的王大爷。
第一个问题:你的房子现在是“毛坯”状态,但以前“附着”在房屋上的这些“破烂儿”全部消失了吗?答案是没有!因为你全部都卖了,转化为了现金,这些物化了的“破烂儿”只不过转变了资产形式,成为了你钱包里的钱,本质上它们还是属于你的,
第二个问题:你的房子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了王大爷了吗?答案是没有,这不可能。
第三个问题: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内这些“破烂儿”的所有权到底是什么关系?
从经济学对产权的概念来看,房屋和“破烂儿”都是产权,都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确权保护,对某种经济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但我们进一步剖析,“破烂儿”是单独的物品,由他们共同组成了房屋这项整体资产,如果将“破烂儿”的边界进一步扩大,其实还包括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处位置、学区、外部环境等,甚至你作为房东决定装修这个决策行为所构成的人力资源,都可以物化为房屋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我们得出结论,CPA中所学习的产权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注,特指企业产权,为方便理解,我这里将房屋比作企业),在房屋这个例子中,房屋是“产权”,其中包含了无数个单项物品的产权;这些单项物品是狭义的产权概念,我们可以称之为“资产”。
这就形成了一个很重要的推论,你当初购买这套房屋时所付的价款,是包含与构成房屋有关的所有资源,既包括破的不能再破的装修,还包括原房主对房屋的控制权。我们还可以“由近及远”来推断,《物权法》中对物的界定是具备有体性的单项物品,这是狭义的产权,当这类“物”通过人力资源将数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并非简单堆砌),它们彼此之间形成了经济协作关系(形成企业产权),此时这一大坨资产会在经济价值上产生了“质”的提升,大大超过单个物品的经济价值,经济学称这些单项资产为“要素”。这便会形成“宏观上”的产权概念,这里谈的房屋是如此,企业也是如此。企业就是一系列生产要素共同组成的有机体,对企业生产要素的有效组织和决策人享有资源配置的“控制权”便是产权,而组成企业的所有单项要素便是资产。认识到这点,如同从牛顿经典力学看待世界突然过渡到相对论般震撼。法学角度,我们便从经济学这个切入点,将民法与商法进行结合。
上市公司若看成是一个房屋,而上市公司内部所有生产要素,我们看成是构成房屋的装修材料,这样可以做出如下举例:
取得控制权=竞买二手房
(1)上市公司收购目的是取得“控制权”,即获得对上市公司这项“产权”整体控制的能力,相当于你在购买二手房取得原房东对房屋所有权,拥有构成房屋这项整体资产的全部控制权。
重组=老房装修
(2)上市公司重组,是将上市公司内部的资产进行整体的置换,原先是生产扑克牌的公司,“摇身一变”可能成为了从事互联网+的高科技企业,这种“旧貌换新颜”类似于房屋装修风格发生了变化,原先是“地中海风格”,敲掉后重新装修为“美国乡村风格”。
以上我们花费大量的篇幅给大家阐明关于产权概念和相关原理,但这些解决不了学习应试的认知体系问题。在具体学习法律条文时,我们思维上依然存在着“逻辑断层”,需要老师再讲述一些知识细节将这些思维断层逐一抹平。
织网捕鱼,我们看下面图示:
图一: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
图一: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
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共同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享有上市公司的所有权,这本身是一项产权,但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这项产权中的经营管理权部分可能会分离转移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这场波澜壮阔大戏的博弈方包括:收购人、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小股东和目标公司的管理层。
(1)收购人若想收购,必然要取得足以达到控股地位的筹码,即“股份”,这是上市公司整体产权可在市场上流通的最小份额。收购人取得股份的方法无外乎两种方式,一是图一所标明的“协议收购(2017年CPA教材P259、266)”,就是收购人通过与控股股东私下订立合同的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所谓“擒贼先擒王”,协议收购的对象只能是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不会涉及中小股东,因为中小股东的股份太过分散,又没有集中的代表,因此收购人根本无法逐一与小股东签订收购协议。
(2)二是图一中所标明的要约收购(2017年CPA教材P260),就是收购人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要求收购他们手中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购人一般是以高出市价的价格在较短的时间内,用现金收购。要约收购的价格一般高于协议收购价格,因为要约收购大部分都带有敌意(收购人此时俗称为野蛮人,具体可参见万科股权事件),这里的敌意一般是针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但是对目标公司的小股东是友好的,而且越是敌意的收购越对中小股东友好,既然友好,那在收购价格上必然会更加具有诱惑力。此外,收购人在证券交易场所收集股份筹码时,会逐步被动的推高股价(大量收购导致对该公司股份需求激增),这会导致收购人资金压力越来越大。
(3)计划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一般不会在一股都没有的情况下直接发动要约收购,否则很有可能被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立斩于马下”。收购人都是“偷偷摸摸”在证券市场慢慢收集筹码,达到一定比例时再举牌公告,这个比例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是5%,即收购人达到这个比例就有披露公告的义务(注:当然,协议收购下也要依法披露),我们称之为“持股信息披露义务”(2017年CPA教材P259)。
(4)一旦收购成功,收购人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将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全部撤换(2017年CPA教材P266的过渡期安排规则),我们前面讲过,从经济分析角度看,上市公司的人力资本本身也包含在收购所耗费的代价之中,这也是企业产权的一部分,如同敲掉旧房墙上的钉子一般,收购人由自己的人取而代之。收购的结果可能是收购人取得的控制权、原先的控股股东得到了股权出让的回报,最惨的就是目标管理层,“败军之将难言勇”,只能下岗另谋出路,所以我们现实中看到,以王石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竭力抵御宝能系险资大鳄咄咄逼人的“逼宫”。
万科股权之争
(1)收购与重组虽然在证监会的规章文件中是两部,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但收购和重组在实际操作中是“一套组合拳”,收购解决的是取得控制权的问题,重组解决的是收购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注入到上市公司实现“上市”的目的,即通常所说的“借壳上市”。上市就上市呗!为什么要借壳上市?一句话,是为了“规避IPO的行政核准”,还记得吗?我们前面讲解过,我国A股上市实行的是核准制,即IPO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需要报送证监会进行核准,这个报批上市的时间一般人是等不起的,于是聪明的投行工作者们设计出这种“借壳上市”方案来“迂回”取得上市资格。但目前来讲,证监会对这种行为也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管(2017年CPA教材P269),从教材可以看出,证监会明确界定了借壳上市的范围,你看教材中的这些规则,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一家上市公司通过资产不断置换,一会儿从事钢铁制造、一会儿又工业4.0、一会儿又从事轻工业、一会儿又变身为互联网企业,这里肯定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造成市场混乱。目前借壳上市并没有全面禁止,但证监会要求若采用“借壳上市”,所注入的资产条件必须与IPO等同(2017年CPA教材P270)。什么意思?这是指的不管是正常申请IPO还是“借壳上市”,都必须满足所有关于****并上市的条件,而且还需要经过并购重组委的核准(2017年CPA教材P272)。这保证了上市公司这个“鸡蛋壳”中注入的不是臭水,而依然是货真价实的真金白银。
图二:借壳上市基本流程
图二:借壳上市基本流程
(2)“借壳上市”的注入资产方式,会计上称之为“反向购买”,其实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收购人“未上市”的资产。如图二中从事钢铁业的上市公司,当收购人成功取得控制权后,首先会像“老房装修”前一样,将旧的装修全敲掉,即把钢铁业务整体出售,我们称之为“净壳化”或“资产剥离”,然后再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去购买收购人准备上市的资产权益,实现“老房重新装修换风格”的效果。这些注入的资产权益可能是一组资产,也可能是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产权,最终目的是实现这些资产权益纳入到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之中。
(3)上市公司重组的原因是多样化的,不仅仅是为了“借壳上市”,可能还包括其他的原因,如上市公司自己主动发起的促进上下游整合的资产重组(2017年CPA教材P271),另外还有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方式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如同你拥有好几套房产(集团公司下属好几家公司),自己住的那套房是最好的欧式田园风格装修标准,其他的房屋由于是出租用,因此都装修成出租屋标准白墙水泥地风格。
破产重整(2017年CPA教材P319)也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项重要原因,我们前面文章提到过,控制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法律会通过强制力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破产程序期间”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在重整程序中,原有股东可能会以让渡自己股份给债权人以换取重组成功,即“债转股”的方式放弃部分正常经营期间的控制权。此外,外部的“秃鹫投资者”,也会为了挽救上市公司,避免其破产清算而加入到重整程序中,他们以重组参与方(收购人)的身份向上市公司换入新的资产,以帮助上市公司摆脱困境(2017年CPA教材P263),同时自己可以获得破产企业“涅槃重生”过程中股份的巨大收益。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收购完美结合,这也是商法学习中“以一以贯之”的重要线索。
破产重整带给“秃鹫”投资的机会
这里破产重整与证券法结合内容,我在后面企业破产法系列文章中会给大家详细阐述。
本部分结语:
我们证券法的四篇文章全部更新完毕,本系列文章主要帮助大家解决学习前的知识体系问题,如同标题一样,是帮助大家织出学习具体知识点的网络,从一个高度的视角来俯视你将要学习的内容。注会经济法教材520页,任何一名考生想通过考试,都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时间、勇气和努力。老师希望能在这些平面化、枯燥的文字中树立起一座座山峰,将知识体系“升维”成立体形状,如同设计图纸建设为大厦一样,能让你切实感受到这些知识在生活和工作中的温度和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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