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本清源,我们试着从底层逻辑来形成理解性思维框架,用图文编织成网,将考点有序组织起来——张稳老师!
前几天新闻中看到,我国交付挪威一台巨型深海半潜式渔场,一共16张巨大的渔网, 可将挪威三文鱼鱼苗投放进去,一年后每条鱼重5公斤,150万条三文鱼一个不漏,就可以全部面市了,简直吃货的福音。
“挪威欲占领中国三文鱼市场,唯一障碍是没有那么多鱼——央视记者”
“考生想一滴不漏的全面掌握经济法考点,唯一障碍是没有网——MR张”
注会经济法教材本质上看其实“可读性极差”,教材编写者“满满的恶意”让考生痛不欲生,大大小小如乱窜的三文鱼一样的知识点混乱的编排在教材中,法律、法规密密麻麻堆砌在16开本520页的大书之中,但这已经是CPA考试最好的教材了,最起码我们学的都是新的法律政策文件,不会有过时的内容,代表着是我国顶尖财务人才的发展方向。但作为考生个体而言,实在是看不下去啊!而老师的任务很简单,就是织网,帮助考生织出一张理解考点的逻辑体系大网,尽量能囊括到每一个细致入微的知识点,不至于遗漏。
老师选取CPA经济法非常重要的章节,证券法章节,一起开始我们的织网之旅。
《公司法》和《证券法》本应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法律部门,两者的界限其实很难分清。我国是采用分设两部法律的方式立法,其中会存在很多重复的内容,这也就造成了大家分别学习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感觉良好,但结合起来学习就犯晕的感觉。
溯本清源,我们试着从底层逻辑来形成理解性思维框架,编织成网,将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大量考点都收入网中。
从公司成立到发行股票上市这条“横向”主线来看,我们可以画出下列图示:
图1公司的历程
我们按照以下四个层次来理解上图: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遵循《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变更形式的规定。(2017年注会经济法教材P190)
(2)200人这个股东数字,来源于《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即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2017年注会经济法教材P171),对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严格限定在此范围内,这类股份公司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质是一种封闭式的公司形式,外界看不到这家公司的具体情况。股东人数若超过200人是不是坚决不可以?也不是!若因为某种原因股东人数突破了200人,此时该股份有限公司会“变身”为另外一个名为“公众公司”新物种。
(3)公众公司说白了就是股东人数太多了,多到数量众多的人都持股,都是这家股份公司的产权所有人,所有权人一多,俗话说“人多盖塌了房”!这里带来最大的麻烦是:谁对这家公司的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谁能保证这家公司的经营决策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作出?公众公司对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的要求一定超过封闭式公司的,为了保证外部股东随时了解公众公司内部的情况,此时开始要求它进行信息披露,这一点也是与封闭式公司最大的不同(2017年注会经济法教材P217)。
(4)公众公司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另外一类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沪市和深市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则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盘交易。新三板挂牌不等于通常意义的上市交易。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形式。
图2多层次股票市场结构
图3证券法意义上的公司类型
综上,一家公司从成立到经营三年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目前看完全是泾渭分明的两条路线。成为上市公司是一步到位的“高富帅”的路线;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登陆新三板,则是“蓝翔技校模式”,蓝翔技校生是否能成功逆袭高富帅,取决于这家公司是否能够“转板”,即从“新三板”登陆到“创业板”成为货真价实的上市公司。可喜可贺的是,我们注会经济法教材中没有涉及到复杂的转板业务流程,从我们CPA考试设计案例题来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间形成了一条无法逾越的巨大鸿沟,无法出现“超巨型案例题”,这其实也为我们的考生学习提供了便利。
图4两类公司的知识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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