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交付 | 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 |
交付替代 | 简易交付 |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指示交付 |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2.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 | 登记生效 | (1)房屋所有权转移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3)涉及不动产的抵押权的设立 【提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P55) |
登记对抗 | (1)不动产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②地役权的设立 (2)动产 ①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有权,交付转移) ②动产(含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
3.无需交付、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事实行为 |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法律规定 |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公法行为 |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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