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范围: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不动产和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例外的两种情况: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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