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保证的问题
根据规定:(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在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请尝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另外,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下面我举个例子: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2)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权人能否就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所以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为由,让保证人赔偿全部债务,而不去申述抵押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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