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任意记载事项 | 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 | 出票人免除其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 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以其他方式计算的到期日,该记载无效。 |
记载使支票无效事项 | 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支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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