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3、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境外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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