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共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二)委托收款的基本流程
1.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当向银行提交所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
(三)拒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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