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单选】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集团项目组的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


A.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B.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可以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的程序


C.如果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直接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程序


D.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未更正错报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从而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469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6)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