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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区别★★
1.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目的不同
2.测试范围要求不同
3.测试时间安排不同
4.控制缺陷评价不同
5.沟通控制缺陷不同
6.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及意见类型不同
教材表20-1
主要区别 | 财务报表审计 | 内部控制审计 |
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的目的 | 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据此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并获取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 |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
测试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范围要求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_注册会计师应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1)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有效;(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可能对部分认定,甚至全部认定均不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 针对所有重要账户和列报的每一相关认定获取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
测试内部控制的期间要求 | (1)需获取内部控制在整个拟信赖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2)如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可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 (1)需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前足够长的时间(可能短于整个审计期间)内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2)不得采用“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的方法,应当在每一年度中测试内部控制(对自动控制在满足特定条件情况下所采用的与基准相比较策略除外) |
评价控制缺陷 | 需确定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 应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一般缺陷、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
沟通控制缺陷 | (1)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2)应及时向相应层级的管理层通报下列内部控制缺陷:①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用直接向管理层通报,此项需采用书面形式通报;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 (1)对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如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应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沟通。(2)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沟通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内部控制其他缺陷(包括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并在沟通完成后告知治理层 |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及所包括的意见类型 |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 (1)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规定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
注意:
两者的联系:
■均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均需识别重点账户、重要类别的交易等重点审计领域;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方法相同等
1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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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试控制有效性的程序的性质★★
测试控制有效性的审计程序类型包括询问、观察、检查和重新执行。
四、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
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内部控制在基准日之前一段足够长的期间内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在整合审计中,控制测试所涵盖的期间应尽量与财务报表审计中拟信赖内部控制的期间保持一致。对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实施时间越接近基准日,提供的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越有力。
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确定测试的时间:
(1)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
(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因此,在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这一情况,并合理安排控制测试的时间,留出提前量。
此外,由于对企业层面控制的评价结果将影响注册会计师测试其他控制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执行业务的早期阶段对企业层面控制进行测试。
在整合审计中测试控制在整个会计年度的运行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既定的样本规模进行期中测试, 然后对剩余期间实施前推测试,或将样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期中测试,剩余部分在临近年末的期间测试。
注意:
第一,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该控制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越少,可能对该控制实施期中测试就可以为其运行有效性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如果与所测试的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一部分更接近基准日的证据。
第三,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了提高控制效果和效率或整改控制缺陷而对控制作出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变化并适当予以记录。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新的控制能够满足控制的相关目标,而且新控制已运行足够长的时间,足以使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控制测试评估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注册会计师不再需要测试被取代的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第四,对于内部控制审计,除考虑对自动应用控制实施和与基准相比较的策略外,注册会计师不能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而是需要每年获取有关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第五,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旨在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如果已经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审计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在将期中测试结果前推至基准日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相关因素以确定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第六,如果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有效且关键的自动化控制未发生任何变化,注册会计师就不需要对该自动化控制实施前推测试。
第七,如果重要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无效,且无法获得其他替代证据以证实关键的自动控制自其上次被测试后未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通常就需要获取有关该自动控制在接近基准日的期间内是否有效运行的证据。
第八,教材案例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