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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西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树公司”)是一家电子科技产业集团公司,成立多年,近期拟在上交所IPO上市。聘请了中天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审计师,负责2×20年—2×22IPO申报报表的审计工作。中天正信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张晴担任项目合伙人,杨锐作为项目质量复核人。张晴在审计中,遇到如下事项:
  事项(1):2×22121日,卫河公司与某非关联公司共同以现金投资设立树仁公司,卫河公司出资3 000万元拥有树仁公司30%股权,对树仁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221215日,树仁公司将成本为200万元的线缆作价250万元(不含增值税)出售给卫河公司,卫河公司将其作为原材料核算。截至2×221231日,卫河公司的该原材料尚未领用和对外销售。卫河公司与树仁公司于2×22年未发生其他交易。树仁公司2×2212月实现净利润200万元,除此之外,树仁公司设立后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卫河公司按照权益法计算其应享有的树仁公司2×22年净损益为60万元,并据此对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进行了调整。2×221231日,卫河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树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 060万元。同时,卫河公司在其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对该项投资未做调整。
  卫河公司财务负责人希望张晴分析说明卫河公在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事项(2):2×2111日,夏树公司(西树公司的子公司)以2 600万元的价款从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方)购买了其全资子公司——己公司40%的股权,并派员参与己公司的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对己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2111日,己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己公司某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15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按5年计提折旧,截至2×2111日已使用1年,评估价值为16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4年。除此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外,2×2111日,己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2×21年度己公司实现净利润460万元。
  夏树公司财务总监希望张晴就夏树公司应如何计算其对己公司2×21年投资收益的金额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3):西树公司于2×2211日以50 000万元取得对长江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长江公司实施控制。当日,长江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2 500万元。在西树公司取得长江公司股权投资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221231日,绿波公司(西树公司的子公司)又出资12 250万元自长江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长江公司20%的股权,能够对长江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已知两次交易非一揽子交易。2×22年长江公司实现净利润6 250万元(按11日公允价值调整后)。
  针对绿波公司取得对长江公司20%的股权,西树公司财务总监赵胜希望注册会计师张晴分别分析在绿波公司个别报表和在西树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事项(4):2×211231日,西树公司以现金900万元将其所持晨曦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黄山公司,当日晨曦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 200万元,西树公司所持晨曦公司剩余6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晨曦公司是西树公司于2×20年以现金2 000万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211231日,西树公司和黄山公司分别向晨曦公司委派了1名董事(晨曦公司董事会共2名董事)。根据晨曦公司变更后的章程,晨曦公司所有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晨曦公司2×20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21年实现净亏损50万元,除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外,晨曦公司于2×20年和2×21年均未进行利润分配,并且除净损益的影响外,晨曦公司也无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2×20年和2×21年西树公司与晨曦公司没有任何交易。
  2×211231日,西树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出售上述股权所收到的900万元全额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对剩余的所持晨曦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继续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西树公司2×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西树公司继续将晨曦公司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西树公司财务总监赵胜希望张晴对西树公司上述处理是否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提出分析意见。
  要求:假定不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范,请代注册会计师张晴回答相关财务负责人提出的问题。
727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7)

1年前

 (4)①西树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收到的900万元不应当全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且由于部分股权转让后,晨曦公司成为西树公司的合营公司,西树公司应当对剩余的所持晨曦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处理意见:西树公司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2 000万元×40%),收到的现金900万元大于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1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对于晨曦公司成立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实现的净损益,西树公司应按照享有的份额90万元[200万元-50万元)×60%]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2×20年实现的净利润中享有的份额120万元(200万元×60%)调整留存收益[其中:盈余公积12万元(120万元×10%),未分配利润108万元,对于2×21年实现的净亏损中享有的份额30万元(50万元×60%)调整当期损益(投资损失)。
  ②西树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2×211231日西树公司和黄山公司分别向晨曦公司委派了1名董事。根据晨曦公司变更后的章程,晨曦公司所有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意味着西树公司处置对晨曦公司的40%股权投资后,西树公司丧失了对晨曦公司的控制权,不应再将其纳入西树公司的合并范围。
  处理意见:对西树公司所持晨曦公司剩余60%股权应按照其在2×211231日的公允价值1500万元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所得对价900万元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1500万元之和2400万元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晨曦公司自成立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额份2150万元(2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差额250万元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投资收益。

1年前

①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卫河公司按照权益法计算其应享有的树仁公司净损益时仅考虑树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200万元中所享有的部分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卫河公司对树仁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树仁公司向卫河公司出售线缆,该交易为逆流交易,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在卫河公司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予以抵消。卫河公司不应确认树仁公司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卫河公司应享有的部分。
  处理意见:卫河公司按照权益法应享有树仁公司净损益为45万元[(200万元-50万元)×30%45万元或60万元-50万元×30%45万元]。
  2×221231日卫河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树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为3 045万元。
  ②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卫河公司对个别报表中对树仁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未做调整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逆流交易下,投资方在个别报表下,调整确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后,如果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处理意见:卫河公司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抵销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的影响(15万元,50×30%),确认增加对树仁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5万元,确认减少存货15万元。因此应当在个别报表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抵销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增长期股权投资15万元,调整减少存货15万元。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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