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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瑞森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某品牌运动鞋的生产和销售等业务。2×22年主要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年初瑞森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A公司(非金融企业)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8%,借款期限两年。瑞森公司将该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已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4%,瑞森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3000万元。)
  (2)瑞森公司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境外母公司A公司,共销售36000双,A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瑞森公司按上述价格确认收入及税费,未进行任何调整。根据中国市场资料,瑞森公司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已知A公司所在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分析瑞森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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