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训练】金融资产的审计
美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是一家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的集团企业,2×01年在上交所的上市。近年来美迪公司调整集团发展战略,积极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半导体芯片产业大举进军,专门斥巨资成立了两家子公司——飞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和坤鹏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并进行了电池技术和芯片技术的研发,并公开宣布拟在近期进行大规模融资,增发新股或发行永续债券等。2×22年12月,中天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了美迪公司2×22年度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指派注册会计师陈芳担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并负责美迪集团下部分重要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中遇到如下事项:
要求:针对资料中的事项(1)至(5),假定不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代注册会计师陈芳回答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
事项(1):为了解决资金压力,飞驰公司在2×23年2月发行了无固定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单独或同时发生下列应急事件时,应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应急预案,召开持有人大会商议债权保护有关事宜:①本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②本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足以影响到中期票据的按时、足额兑付;③本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④其他可能引发投资者重大损失的事件。发生以上情形的,持有人大会有权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要求发行人回购或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除上述外,不考虑其他情况。飞驰公司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该无固定到期日的中期票据应当如何分类给出分析意见。
事项(2):坤鹏公司为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其控股股东为美迪公司。2×22年1月31日,嘉德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向坤鹏公司增资30亿元人民币,坤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注册资本变更等手续。增资后,嘉德公司持有坤鹏公司20%的股权,美迪公司仍然控制坤鹏公司。除普通股外,坤鹏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坤鹏公司、美迪公司、嘉德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如果坤鹏公司未能在2×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募股(IPO),嘉德公司有权要求美迪公司或美迪公司指定的其他方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坤鹏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嘉德公司增资30亿元和按8%年化收益率及实际投资期限计算的收益之和。除上述外,不考虑其他情况。增资协议赋予嘉德公司的前述回售权属于持有人特征,即仅由嘉德公司享有,不能随股权转让。美迪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收到的嘉德公司增资款在坤鹏公司、美迪公司个别报表以及集团合并报表中如何列报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3):由于新能源汽车的电池技术及相关芯片技术的研发成本高,资金压力较大,因此美迪集团公司要求集团内各公司应当将从第三方客户取得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相关资金将归入集团资金池进行统一管理。美迪集团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是否应该终止确认相关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4):2×21年,飞驰公司与元成公司签订合资合同设立新胜公司进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飞驰公司出资认缴3亿元,元成公司出资认缴2亿元,分别占新胜公司总股权的60%、40%。飞驰公司对新胜公司拥有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元成公司享有新胜公司40%股权对应的权益,包括表决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收益权等。根据合资合同,若飞驰公司在2×22年12月31日前未能获得监管部门新能源汽车生产的批准文件,元成公司有权要求飞驰公司按照新胜公司整体估值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在未获得批准文件前,飞驰公司在其合并报表中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2×22年6月,飞驰公司获得监管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的批准文件,并据此在合并报表中将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少数股东权益。飞驰汽车公司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飞驰公司上述业务在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5):坤鹏公司为了解决相关芯片研发中的技术问题,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投资合作等,在2×22年,坤鹏公司参与成立了利亨合伙企业并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利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20年。由于没有重大影响,坤鹏公司管理层认为对该项投资的持有目的不是近期出售,所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坤鹏公司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上述投资是否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提出分析意见。
利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20年,如果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该合伙企业的份额可能属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利亨合伙企业层面可以作为权益工具核算。但是,这类特殊金融工具并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所以坤鹏公司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