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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权益投资变动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

美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是一家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的集团企业,2×01年在上交所的上市。近年来美迪公司调整集团发展战略,积极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半导体芯片产业大举进军,专门斥巨资成立了两家子公司——飞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和坤鹏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并进行了电池技术和芯片技术的研发,并公开宣布拟在近期进行大规模融资,增发新股或发行永续债券等。
  2×22年12月,中天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了美迪公司2×22年度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指派注册会计师陈芳担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并负责美迪集团下部分重要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中遇到如下事项:
  要求:针对上述情况,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请代注册会计师陈芳回答项目组提出的问题。
  (1)在进行集团资源整合中,飞驰公司在2×22年6月以其对全资子公司——伟胜公司100%股权向联营企业瑞德公司增资,增资后依然对瑞德公司有重大影响。同时确认对伟胜公司的股权处置收益。伟胜公司资产仅为四栋房产,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同时,伟胜公司目前也仅由两名兼职人员挂名进行管理。
  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林萍希望陈芳就飞驰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对瑞德公司的投资收益时是否抵销处置伟胜公司股权收益提出分析意见。
  
  (2)2×21年12月,美迪公司收购了非关联企业元禾公司75%股权,股权收购款合计15亿元。收购完成后,元禾公司的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导致业绩承诺无法达成。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元禾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况恶化。考虑到元禾公司主要业务显著恶化,导致原股权收购协议的估值基础发生变化,实际经营业绩不能支撑收购时的估值。2×22年10月,美迪公司与元禾公司原股东签署补充协议,将元禾公司股权收购对价15亿元调低至10亿元。上述补充协议经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项目经理赵东向合伙人陈芳提出,根据上述补充协议,美迪公司是否需要调整收购时的交易对价,请给出分析意见。
  
  (3)为获取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以集中力量专注于芯片的研究和生产,坤鹏公司在2×22年末向恒远集团(非关联方企业)出售全资子公司——京鹏公司100%股权,截止2×22年12月31日,恒远集团已根据协议安排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累计支付转让价款的47.3%,并在2×22年12月31日已完成了对京鹏公司的股东工商登记和董事会改选。坤鹏公司分析了恒远集团的财务状况后认定其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提供了充分适当的相关证据给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负责人林萍向陈芳提出,坤鹏公司在2×22年是全额确认转让京鹏公司的投资收益,还是按收款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希望陈芳能够给出分析意见。
  
  (4)亚信公司是美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亚信公司和美迪集团公司分别持有德浩公司的股权,亚信公司能够对德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美迪集团能够对德浩公司实施控制。2×22年,亚信公司和美迪集团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美迪集团委托亚信公司行使表决权,明确将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亚信公司行使,该委托不受时间限制,并将其指派的董事改由亚信公司指派,亚信公司承担的德浩公司的可变回报和风险未发生变化。亚信公司取得了德浩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和半数以上董事席位,其指派的董事仍为原美迪集团公司指派的董事人选。
  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刘荣提出,亚信公司是否应当根据相关协议,将德浩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并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处理,希望陈芳能给出分析意见。
  
  (5)坤鹏公司持有揽月公司40%有表决权的股份,能够对揽月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坤鹏公司将其对揽月公司的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2×22年坤鹏公司向揽月公司销售商品产生了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5,000万元,其中的2,000万元(5,000×40%)是针对坤鹏公司持有的对揽月公司的权益份额,但是坤鹏公司对揽月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仅为1 450万元,且无其他实质性构成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不负有额外损失义务,因此坤鹏公司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抵销了部分未实现损益1 450万元。
  注册会计师刘荣提出,希望陈芳对于坤鹏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提出分析意见。(假定揽月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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