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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还本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

绿舟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舟新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绿舟新能是中天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中天盛大会计师事务所委派陈芳担任绿舟新能2×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
  在审计过程中,绿舟新能财务总监给陈芳发来电子邮件,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代陈芳逐项简要回复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
  (1)绿舟新能当年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通信设备10万台,每台售价高于同类通信设备售价500元,满5年后分3次等额退还给购货方部分价款。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该还本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22×22121日,绿舟新能与嘉华公司签订协议,向嘉华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该协议规定,绿舟新能应在2×234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商品已发出。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3)绿舟新能内部有一个运输车队,该车队提供的运输服务与其他增值税事项分开核算。11月份,车队向绿舟新能的关联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的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一半。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该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4)绿舟新能当年向当地养老院捐赠了10台自产洗衣机。绿舟新能将该批洗衣机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连同该洗衣机产品的成本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该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提出分析意见。

  (5)绿舟新能销售一批电机设备给客户,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于12月完成销售。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按销售电机设备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就该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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