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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属于在特定时点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

注册会计师张晴是中天正信事务所的质量管理部合伙人。在2×22年的年审期间,由于收入确认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的事项,因此各项目组纷纷就遇到的情况提出咨询。
  要求:对上述项目组提出的咨询事项,请代注册会计师张晴做出相应的答复。
  事项(1):审计项目组在对甲咨询服务公司审计中发现,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针对A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具体问题,为改善其业务流程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专业的咨询意见。双方约定,甲公司仅需要向A公司提交最终的咨询意见,而无需提交任何其在工作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在整个合同期期间内,如果A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A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于甲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率,该毛利率与甲公司在类似合同中能够赚取的毛利率大致相同。
  项目组提出,对于该合同,甲公司的咨询服务是否属于在特定时点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请说明原因。
  
  事项(2):乙公司与客户W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广告投放服务,广告投放时间为2×22101日至2×23331日,投放渠道为一个灯箱,合同金额为60万元。合同中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也未约定投放效果标准,且根据乙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乙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安排。双方约定,2×2210月至2×233W公司于每月月底支付10万元。广告投放内容由W公司决定,对于乙公司而言,该广告投放为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广告投放以后,由于出现外部突发原因,周边人流量骤减,W公司对广告投放效果不满意。
  2×221231日,乙公司与W公司正在对广告投放服务协议补充条款,提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①:对后续广告服务打五折处理,即2×231月至3月客户于每月月底支付5万元。
  情形②:增加广告投放时间,即合同期限延长至2×23531日,但合同总价60万元不变,客户于2×231月至5月每月月底支付6万元。
  情形③:增加广告投放媒体,即从2×2311日起到2×23331日,乙公司为W公司提供两个灯箱来投放广告,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合同总价60万元和付款情况不变。
  假设乙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而占用的灯箱不构成租赁,不考虑其他因素和相关税费,也不涉及亏损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项目组提出,乙公司希望事务所能够对上述三种情况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还是合同变更,具体如何进行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事项(3):丙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丙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10 0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丙企业估计,该10 0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客户,从而获得了10 0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6元。假定企业将该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项目组提出,对于该股票对价,是否能计入交易价格并确认为收入?
  

  事项(4):丁上市公司接受定制方委托,为其开发定制信息系统。该定制信息系统,共分为11个子系统。其中4个子系统相对独立,开发完成即可单独投入使用;另外7个子系统相互联系较为紧密,需7个子系统全部开发完成后方能投入使用。整个系统计划开发周期(包含试运行及系统终验)共计2年。上述4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在每个子系统开发完成,试运行结束验收后,投入使用;其他7个子系统则在其开发完成整个系统试运行结束后,预验收结算一次。双方明确各子系统明细价款。双方并未约定,如系统因定制方原因导致业务中止,定制方对丁公司已发生成本的补偿条款。
  项目组提出,对于该业务,应当划分几个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是时段履约还是时点履约?并说明理由。
  
951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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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乙公司与W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可变对价,且乙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乙公司不会提供折扣或折让等安排,W公司的合同中不存在可变对价,对于2×22331日的补充协议,三种情形均应当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①,双方批准对合同价格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并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合同变更日已提供的广告服务与未提供的广告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所以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2×2311日至2×23331日,交易价格为15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30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15万元之和)。
  情形②,双方批准对合同范围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增加的广告投放时间本身可明确区分,乙公司承诺的增加的服务时间与原服务时间并未形成组合产出、不存在重大修改和定制、高度关联等情况,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广告投放服务时间,没有新增合同价款,所以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的服务时间为2×2311日至2×23531日,交易价格为30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30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0元之和)。
  情形③,双方批准对合同范围作出变更,合同变更增加了广告投放服务的范围,在新增的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是可明确区分的,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广告投放服务,但是没有新增合同价款,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两个灯箱)的服务时间为2×2311日至2×23331日,交易价格为30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30万元与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0元之和)。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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