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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训练】对授予客户的股份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给出分析意见

美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集团”)是一家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的集团企业,2×01年在上交所的上市。近年来美迪集团积极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半导体芯片产业大举进军,专门斥巨资成立了两家子公司——飞驰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驰公司”)和坤鹏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鹏公司”),并公开宣布拟在近期进行大规模融资,增发新股或发行永续债券。2×2212月,中天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拟承接了美迪集团2×22年度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指派注册会计师陈芳担任集团项目合伙人,并负责美迪集团下部分重要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中,陈芳遇到下列事项: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范,请代注册会计师陈芳回答相关财务人员提出的问题。
  事项(1):美迪集团的主要客户在美迪集团增资扩股时认购了部分股份,入股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一致,美迪集团与该客户的销售业务的价格公允,合同条款处于正常商业范围内。
  美迪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希望陈芳对上述情况下,美迪集团是否需要对授予客户的股份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给出分析意见。
583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2)

1年前

4)美迪公司向管理层成员提供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股票期权来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①员工接受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股票解禁日,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参加限制性股票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③在股权持有期间,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年前

2)①美迪集团股权激励方案虽于2×221015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但该日并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不满足授予日定义中“获得批准”的要求,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
  2×2321日,美迪集团董事会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该日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该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应为2×2321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②美迪集团总公司以回购公司股票形式对近年新聘管理层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集团总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总公司在职工行权购买集团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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