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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1
下列有关项目质量复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在某些情况下,已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
B.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C.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D.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343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嘟嘟姐
ABD
1年前
oxygen
ABD
1年前
i***21
解析:
选项C错误,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在审计报告上签字,项目合伙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提示】
(1)针对选项A:是说原委派时可能符合要求,但在复核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情形,导致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这是正常的。
(2)针对选项D:
①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业务的实际情况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划分业务条线,例如,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客户所处行业或地区等划分业务条线。各业务条线的主管合伙人负责所主管业务的总体质量。
②业务主管合伙人不等于审计项目合伙人,比如金融保险业务部主管是A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甲银行的审计业务,由B注册会计师负责,此时B是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不是。
③不需要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是对质量管理体系负最终责任。
④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而不是“应当”,是说要尽量避免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但可以在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情形下,进行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能避免则避免,并不是必须要让其出现的。
1年前
i***21
答案:A,B,D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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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