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减轻。在审计报告中不提及利用内审工作。
2、专家: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提及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并且这种提及与理解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3、前任: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1)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2)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4、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指明(其他事项段),这种提及并不减轻集团项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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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