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一)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前提
1.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2.如果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确定该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确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进行控制测试):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3.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适当地指导、监督和复核其工作。
(二)较少利用或不得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形(越重大、MR越高可能利用的越少,风险导向,≈更倾向实质性方案)
不得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形 |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
较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更多直接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形 | 1.当在下列方面涉及较多判断时:计划和实施相关审计程序,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 |
(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程序
1.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计划利用的全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对于实现审计目的是否适当,包括评价下列事项:
(1)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经过恰当的计划、实施、监督、复核和记录;
(2)内部审计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内部审计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3)内部审计得出的结论在具体环境下是否适当,编制的报告与执行工作的结果是否一致。
2.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当与其对以下事项的评价相适应,并应当包括重新执行内部审计的部分工作:
(1)涉及判断的程度;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3)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4)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四)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审计程序
1.在确定可能分配给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1)在计划和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及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涉及判断的程度。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3)针对拟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关于是否存在对其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评价结果,以及关于其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当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对拟执行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2.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允许内部审计人员遵循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并且被审计单位不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2)从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表明其将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对特定事项保密,并将对其客观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响告知注册会计师。
3.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
(2)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或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需要作出较多的判断;
(3)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且已经或将要由内部审计向管理层或治理层报告的工作;
(4)涉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就内部审计以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作出的决策。
4.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1)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认识到内部审计人员并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恰当应对对涉及判断的程度、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以及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2)复核程序应当包括由注册会计师检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部分工作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就其执行的工作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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