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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时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3)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如专家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进一步工作),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确定是否利用专家工作(考虑MR、DR) (一)可能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2.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3.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风险,确定并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4.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评价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二)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2)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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