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归纳如下表。
事项 | 具体内容 |
函证决策 | (1)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2)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则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3)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则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
函证目的 | 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是否真实、准确 |
函证范围 | 函证范围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主要有: (1)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程度 (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以前期间的函证结果 |
函证方式 | (1)积极的函证方式。由于应收账款通常存在高估风险,且与之相关的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假定,因此,审计实务中通常对应收账款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 (2)消极的函证方式 |
| 实施函证时间 | (1)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 |
| 函证过程的控制 | 注册会计师通常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名称及客户地址等资料据以编制询证函,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并对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跟进(包括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
| 函证方式 | 对回函中出现的不符事项,注册会计师需要调查核实原因,确定其是否构成错报。导致不符事项的原因: (1)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而导致的不符事项 (2)记账错误导致的不符事项 (3)舞弊导致的不符事项 |
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 | 具体要求 |
替代程序的局限性 | 在某些情况下,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可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舞弊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
考虑舞弊迹象 | 注重第三方证据(外部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内部支持文件。例如,以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为例,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外部物流单位开具的物流或货运单据(如适用)、经被审计单位的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如适用)或其他外部支持性文件等审计证据,而不能仅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出库单或发票等内部支持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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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