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主任会计师指派,副主任会计师可以分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2)执行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中被评估为高风险的审计项目。
(3)如果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当通过向技术部进行书面咨询,或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风险控制的合伙人进行讨论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分歧尚未解决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4)针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以三年为周期,选取每一位合伙人已完成的一个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合伙人在连续两次的检查中被评为优秀,以后可每隔五年检查一次。
(5)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专门的系统用于记录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评估。该系统中记录的信息无需纳入业务工作底稿。
(6)项目组应当自鉴证业务报告日起六十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归档后,项目组需要删除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须经主任会计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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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