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监控与整改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并定期与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沟通,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统一向首席合伙人进行报告。
(2)项目合伙人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3)事务所定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选取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业务质量检查。对于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为两年;对于其他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为四年。
(4)审计分部主管合伙人在本分部范围内统一分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审计分部主管合伙人担任项目合伙人的项目,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负责分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5)在特殊情形下,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批准,项目之间可以在同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安排应当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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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