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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题-2018年-简答1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 A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 2017 年末的一笔大额银行借款已于 2018 年初到期归还。A 注册会计师检查了还款凭证等
支持性文件,结果满意,决定不实施函证程序,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2)A 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为尽早识别可能存在的错报,在期中审计
时对截至 2017 年 9 月末的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在期末审计时对剩余期间的发生额实施了细节测试,结果
满意。(3)A 注册会计师对应收乙公司的款项实施了函证程序。因回函显示无差异,A 注册会计师认可了管理
层对应收乙公司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
(4)A 注册会计师拟对甲公司应付丙公司的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因甲公司与丙公司存在诉讼纠纷,管
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程序。A 注册会计师认为其要求合理,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结果满意。
(5)A 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付账款存在低估风险,因此,在询证函中未填列甲公司账面余额,而是
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 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827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13)

(4)不恰当。还应考虑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以及管理层的诚信度。
null发表于2022-10-17 15:40:50

为啥还得考虑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以及管理层的诚信度?这个后续要了解一下
七零后发表于2022-10-17 15:43:37

因为函证的是应付账款,甲公司是债务人,两个公司存在诉讼纠纷也有可能是关于往来的纠纷,所以管理层要求不让函证不合理,我们要考虑他为什么不让我们函证,是有舞弊还是应付账款的余额有错误?不能管理层不让函证就认为合理了~
七零后发表于2022-10-17 15:45:2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指南
[审计准则第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函证的含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一、函证的含义
二、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 函证决策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函证的内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函证的时间以及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一、函证决策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函证以获取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作出决策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何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这里的其他审计程序是指除函证程序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存在性认定,注册会计师可能实施对形成应收账款余额的销售交易和收款交易的细节进行测试,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的结果确定和实施函证程序,如果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可不实施函证;如果不能,则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函证程序。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应收账款存在性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
二、函证的内容
(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应收账款
(三)函证的其他内容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实施函证:
(1)短期投资;
(2)应收票据;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
(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6)长期投资;
(7)委托贷款;
(8)应付账款;
(9)预收账款;
(10)保证、抵押或质押;
(11)或有事项;
(12)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可见,函证通常适用于账户余额及其明细组成部分(如应收账款明细账),但是不一定限于这些项目。例如,为确认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动及变化细节,注册会计师可以函证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注册会计师还可向第三方函证是否存在影响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的背后协议或某项重大交易的细节。
三、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五章第四节“实质性程序的范围”对注册会计师考虑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提出了原则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 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对如何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
本准则第十条对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如果采用审计抽样的方式确定函证程序的范围,无论采用统计抽样方法,还是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的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四、函证的时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五章第七节“实质性程序的时间”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应当从其规定。
本准则第十一条指出,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以应收账款为例,注册会计师通常在资产负债日后某一天函证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对应收账户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询证函件指明的截止日期与资产负债表日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
至期末。实质性程序包括测试该期间发生的影响应收账款余额的交易或实施分析程序等。控制测试包括测试销售交易、收款交易及与应收账款冲销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五、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可能显示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询证函的设计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说明设计询证函总体要求、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积极与消极函证方式的使用。
一、设计询证函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询证函的设计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通常,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存在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询证函中列明相关信息,要求对方核对确认。但在针对账户余额的完整性认定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改变询证函的内容设计或者采用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再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入账的负债。
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在判断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会考虑来自以前年度审计或类似审计业务的经验,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等。当注册会计师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即使证函设计恰当,回函率仍很低,应考虑从其他途径获取审计证据。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信息的性质是指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交易的实质,以确定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函证。例如,对那些非常规合同或交易,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例如,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注册会计师通常向股票、债券专门保管或登记机构发函询证或向接受投资的一方发函询证;对应收票据,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发函询证;对其他应收款,向形成其他应收款的有关方发函询证;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通常向供货单位发函询证;对委托贷款,通常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预收账款,通常向购货单位发函询证;对保证、抵押或质押,通常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或有事项,通常向律师等发函询证;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通常向有关的交易方发函询证。
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评价函证结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回函者的能力、知识、动机、回函意愿等方面的信息或有关回函者是否能够保持客观和公正的信息。当存在重大、异常、在期末前发生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而被询证者在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询证者可能被驱使提供不正确的回函。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例如,某些被询证者的信息系统十分便于对形成账户余额的每笔交易进行函证,而不是对账户余额本身进行函证。
询证函通常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授权,授权被询证者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信息。对获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
三、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第四章  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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