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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沟通的对象★★

(一)总体要求
  1.确定沟通对象的一般要求
  (1)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2)确定适当的沟通人员时应当利用的信息。在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治理过程的信息。
  2.需要商定沟通对象的特殊情形
  第一,通常,被审计单位也会指定其治理结构中相对固定的人员或组织(如审计委员会)负责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二,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没有被清楚地界定,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清楚地识别适当的沟通对象,被审计单位也没有指定适当的沟通对象,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尽早与审计委托人商定沟通对象,并就商定的结果形成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书面记录

  (二)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1.决定与治理层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通常,注册会计师没有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沟通事项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适当的沟通对象往往是治理层的下设组织和人员。
  注册会计师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治理层的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2.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的情形
  尽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不同,但与其沟通已成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一个关键因素。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注册会计师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注册会计师。
  3.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的特殊情形(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如果就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须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然而,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够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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