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下列各项中,通常不会影响函证可靠 性的是( )
A.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B.函证的方式
C.选取函证样本的方法
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常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在判断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会考虑来自以前年度审计或类似审计业务的经验,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等。当注册会计师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即使询证函设计恰当,回函率仍很低,应考思从其他途径获取审计证据。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信息的性质是指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交易的实质,以确定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函证。例如,对那些非常规合同或交易,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例如,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注册会计师通常向股票、债券专门保管或登记机构发函询证或向接受投资的一方发函询证;对未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发函询证:对其他应收款,向形成其他应收款的有关方发币询证: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通常向供货单位发函询证:对委托贷款,通常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预收账款,通常向购货单位发函询证:对保证、抵押或质押,通常向有关金融机构发的询证:对或有事项,通常向律师等发函询证: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通常向有关的交易方发函询证。
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常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评价函证结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应当考思回函者的能力、知识、动机、间函意愿等方面的信息或有关回函者是否能够保持客观和公正的信息。当存在重大、异常、在期末前发生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而被询证者在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询证者可能被驱使提供不正确的回函。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例如,某些被询证者的信息系统可能便于对形成账户余额的每笔交易进行函证,而不是对账户余额本身进行函证。此外,被询证者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证实特定类型的信息,例如应收账款余额,但是却可能能够证实余额当中的单笔发票的余额。
询证函通常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授权,授权被询证者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信息。对获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获得授权。被询证者甚至不能够回函
2年前
关于回函的处理:
1.邮寄方式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5条)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寄发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询证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通过跟函方式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计算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
3.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电子邮件),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应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
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
当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可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
比如,当被询证者通过电子邮件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4.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评价回函的可靠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对询证函的设计、寄发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影响函证可靠性的主要因素包括:
(1)函证的方式(B 选项)。 (2)以往审计或者类似业务的经验。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A 选项)。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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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常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在判断实施函证程序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会考虑来自以前年度审计或类似审计业务的经验,包括回函率、以前年度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回函所提供信息的准确程度等。当注册会计师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即使询证函设计恰当,回函率仍很低,应考思从其他途径获取审计证据。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信息的性质是指信息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交易的实质,以确定哪些信息需要进行函证。例如,对那些非常规合同或交易,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账户余额或交易金额作出函证,还应当考虑对交易或合同的条款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口头协议,客户是否有自由退货的权利。付款方式是否有特殊安排等。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例如,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注册会计师通常向股票、债券专门保管或登记机构发函询证或向接受投资的一方发函询证;对未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通常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发函询证:对其他应收款,向形成其他应收款的有关方发币询证: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通常向供货单位发函询证:对委托贷款,通常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对预收账款,通常向购货单位发函询证:对保证、抵押或质押,通常向有关金融机构发的询证:对或有事项,通常向律师等发函询证: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通常向有关的交易方发函询证。
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常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询证函、评价函证结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时,应当考思回函者的能力、知识、动机、间函意愿等方面的信息或有关回函者是否能够保持客观和公正的信息。当存在重大、异常、在期末前发生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而被询证者在经济上依赖于被审计单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询证者可能被驱使提供不正确的回函。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例如,某些被询证者的信息系统可能便于对形成账户余额的每笔交易进行函证,而不是对账户余额本身进行函证。此外,被询证者可能并不总是能够证实特定类型的信息,例如应收账款余额,但是却可能能够证实余额当中的单笔发票的余额。
询证函通常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授权,授权被询证者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信息。对获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授权的询证函,被询证者可能更愿意回函,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获得授权。被询证者甚至不能够回函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