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原则:由于实质性程序的目的在于更直接地发现重大错报,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更需要考虑其成本效益的权衡;对于以前审计中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则采取了更加慎重的态度和更严格的限制。
问题 | 控制测试 | 实质性程序 |
1.期中是否做? | 可以做(更有意义) | 可以做 |
2.期中→期末是否追加? | 可能 | 必须 |
3.以前获取的证据是否有效? | 可能(符合条件) | 基本不可能 |
(一)如何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有关因素: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实质性程序的目的;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定类别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二)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在将期中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时,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其一是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其二是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注意:
第一,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二,如果已识别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为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三)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的证据效力或没有证据效力,不足以应对本期的重大错报风险。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例如,以前审计通过实质性程序测试过的某项诉讼在本期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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