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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3)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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