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测试目标
注册会计师必须首先针对某项认定详细了解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之后,方可确定从哪些方面获取关于控制是否有效运行的审计证据。
(二)定义总体
注册会计师在界定总体时,应当确保总体的适当性和完整性。
1.适当性
总体应适合于特定的审计目标,包括适合于测试的方向。
2.完整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项目内容和涉及时间等方面确定总体的完整性。
注意:
第一,在控制测试中,注册会计师还必须考虑总体的同质性。同质性是指总体中的所有项目应该具有同样的特征。
第二,如果某控制(旧控制)被用于实现相同控制目标的另一控制(新控制)所取代,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是否测试这两个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或只测试新控制。
(三)定义抽样单元
注册会计师定义的抽样单元应与审计测试目标相适应。抽样单元通常是能够提供控制运行证据的一份文件资料、一个记录或其中一行,每个抽样单元构成了总体中的一个项目。
(四)定义偏差构成条件
在控制测试中,偏差是指偏离对设定控制的预期执行。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内部控制的了解,确定哪些特征能够显示被测试控制的运行情况,然后据此定义偏差构成条件。在评估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认为必要的所有环节。
(五)定义测试期间
注册会计师通常在期中实施控制测试。由于期中测试获取的证据只与控制截至期中测试时点的运行有关,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如何获取关于剩余期间的证据。
1.将测试扩展至在剩余期间发生的交易,以获取额外的证据
在对选取的交易进行期中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发现的误差可能足以使其得出结论:即使在发生于期中测试以后的交易中未发现任何误差,控制也不能支持计划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不将样本扩展至期中测试以后发生的交易,而是相应地修正计划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和实质性程序。
注意:
将整个被审计期间的所有交易包括在抽样总体中通常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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